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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提列呆帐损失数不得超过税法规定之备抵呆帐限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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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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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所得税法规定,营利事业得於年底评估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无法收回之可能性,在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余额的1%内,估列备抵呆帐限额,增提备抵呆帐并列报本期呆帐损失。但若期末备抵呆帐限额未超过期初备抵呆帐限额,即表示以前年度多估列了呆帐损失,应於申报时将期末减期初备抵呆帐限额之差额数转列其他收入。

本局举例说明,某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申报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余额为114,243,726元,核算本期备抵呆帐限额为1,142,437元(=114,243,726元*1%),减除期初备抵呆帐余额500,000元,本期提列备抵呆帐及呆帐损失数为642,437元(=1,142,437元-500,000元)。但若期初备抵呆帐余额为1,500,000元,则本期不得提列呆帐损失外,并应将期末减期初备抵呆帐限额之差额数,冲减备抵呆帐及列报其他收入357,563元(=1,142,437元-1,500,000元)。

本局并提醒,营利事业申报提列呆帐损失数,须注意不得超过税法规定之备抵呆帐限额,又实际发生呆帐损失金额亦应於发生当年度冲抵备抵呆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