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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提列呆帳損失數不得超過稅法規定之備抵呆帳限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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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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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得於年底評估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無法收回之可能性,在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的1%內,估列備抵呆帳限額,增提備抵呆帳並列報本期呆帳損失。但若期末備抵呆帳限額未超過期初備抵呆帳限額,即表示以前年度多估列了呆帳損失,應於申報時將期末減期初備抵呆帳限額之差額數轉列其他收入。

本局舉例說明,某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為114,243,726元,核算本期備抵呆帳限額為1,142,437元(=114,243,726元*1%),減除期初備抵呆帳餘額500,000元,本期提列備抵呆帳及呆帳損失數為642,437元(=1,142,437元-500,000元)。但若期初備抵呆帳餘額為1,500,000元,則本期不得提列呆帳損失外,並應將期末減期初備抵呆帳限額之差額數,沖減備抵呆帳及列報其他收入357,563元(=1,142,437元-1,500,000元)。

本局並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提列呆帳損失數,須注意不得超過稅法規定之備抵呆帳限額,又實際發生呆帳損失金額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