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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7.1萬元,不用課稅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 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下同) 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 ; 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 3% 計算移轉費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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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修正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之比較基礎,除原有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外,納入「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外」之特別扣除額項目(包括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該局說明,納稅者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不得課稅之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即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上開比較基礎各項目合計數(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教育學費扣除額+幼兒學前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財政部並於107年12月22日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元,民眾於今(108)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舉例,李君夫妻一家5口,家庭成員除夫妻外,尚有1名7歲及1名5歲以下子女,1名未滿70歲直系尊親屬,採標準扣除額,107年度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85.5萬元(17萬1千元x5人),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107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8萬8千元x5人,計44萬元)、標準扣除額(24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萬元)之合計數81萬元,差額4萬5千元部分,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