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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17.1万元,不用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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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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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修正后纳税者权利保护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自107年1月1日起,纳税者申报家户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之比较基础,除原有免税额、标准(或列举)扣除额外,纳入「财产交易损失及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以外」之特别扣除额项目(包括身心障碍、教育学费、幼儿学前及储蓄投资特别扣除)。

  该局说明,纳税者办理10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4条规定不得课税之维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即按财政部公告当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乘以纳税者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人数计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超过上开比较基础各项目合计数(免税额+标准(或列举)扣除额+身心障碍扣除额+教育学费扣除额+幼儿学前扣除额+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部分(即基本生活费差额),得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财政部并於107年12月22日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金额为新台币(下同)17.1万元,民众於今(108)年5月申报所得税时适用。

  该局举例,李君夫妻一家5口,家庭成员除夫妻外,尚有1名7岁及1名5岁以下子女,1名未满70岁直系尊亲属,采标准扣除额,107年度该申报户基本生活费总额为85.5万元(17万1千元x5人),超过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107年个人综合所得税免税额(8万8千元x5人,计44万元)、标准扣除额(24万元)、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12万元)及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1万元)之合计数81万元,差额4万5千元部分,得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