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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无进货事实,取具不实统一发票作为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税捐核课期间为7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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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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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税捐稽徵法第21条第1项第3款规定,未於规定期间内申报,或故意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其核课期间为7年。

本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1年9至10月间无进货事实,取具乙公司开立销售额4百万元之不实统一发票,作为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虚报进项税额20万元,经本局查获,核定补徵营业税额20万元,并处罚锾50万元。甲公司主张其已依规定期间申报营业税,本件课税及罚锾处分已逾5年核课期间,不得再补税处罚,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遭驳回确定在案。

本局进一步说明,所谓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凡意图免除税捐,以诈欺或其他使税捐之课徵发生不能或困难之不正当方法者皆属之。本件甲公司虽於规定期间内申报营业税,惟未尽诚实申报之义务,明知其未向乙公司进货,犹持无实际交易之乙公司开立之不实统一发票,作为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已构成故意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其核课期间为7年。

本局特别提醒,营业人虽於规定期间内申报,惟未根据真实交易事项依法诚实申报,而故意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核课期间为7年。营业人切勿以不实统一发票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以免遭国税局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