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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檢附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108-02-19)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 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下同) 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 ; 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 3% 計算移轉費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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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雖提示合約及匯款證明,惟未提示確有提供仲介勞務及相關證明文件供查核,無法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事實,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

本局舉例說明,A公司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B公司佣金支出10,740,000元,經國稅局以未提示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剔除補稅。A公司申請復查,主張其在B公司協助下,對C公司銷售額逐年成長,證明確有仲介事實,已檢附合約、匯款單、INVOICE及B公司登記資料等證明。經本局依所提示資料查核,以A公司依合約按其對C公司銷貨金額1億5千萬餘元之7%支付佣金予B公司,A公司對C公司銷貨金額龐大且筆數眾多,若上開銷貨金額皆由B公司居中促成,則B公司應會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A公司,藉以請求A公司支付佣金,惟A公司未能提示任一筆由B公司居間仲介之證明文件,A公司形式上雖有合約及匯款單等證明,仍難據以認定B公司確有為A公司提供仲介勞務之事實,原核定剔除補稅並無不合,復查決定遂予維持,案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出具合約及匯款證明等資料,仍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往來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謝審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