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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尾牙餐會及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之租金費用等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108-0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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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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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營業人來電詢問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之租金費用及尾牙餐會,其進項稅額得否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一年之辛勞而辦理尾牙餐會其提供獎品摸採、活動場地租金或給付經紀公司之各項主持費、藝人表演費等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之租金、水電、瓦斯及相關租賃房屋裝潢費用,亦屬該法條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若營業人自行興建員工宿舍之固定資產支出,如所有權未移轉員工者,即非具有酬勞員工性質,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進項憑證,如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誤申報扣抵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蔡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