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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佣金支出,应检附居间仲介事实证明文件(108-0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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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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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佣金支出虽提示合约及汇款证明,惟未提示确有提供仲介劳务及相关证明文件供查核,无法证明确有居间仲介事实,则不得列报为营利事业费用。

本局举例说明,A公司办理10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给付B公司佣金支出10,740,000元,经国税局以未提示居间仲介事实之证明文件剔除补税。A公司申请复查,主张其在B公司协助下,对C公司销售额逐年成长,证明确有仲介事实,已检附合约、汇款单、INVOICE及B公司登记资料等证明。经本局依所提示资料查核,以A公司依合约按其对C公司销货金额1亿5千万余元之7%支付佣金予B公司,A公司对C公司销货金额庞大且笔数众多,若上开销货金额皆由B公司居中促成,则B公司应会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A公司,藉以请求A公司支付佣金,惟A公司未能提示任一笔由B公司居间仲介之证明文件,A公司形式上虽有合约及汇款单等证明,仍难据以认定B公司确有为A公司提供仲介劳务之事实,原核定剔除补税并无不合,复查决定遂予维持,案经行政法院判决驳回。

本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列报佣金支出,除出具合约及汇款证明等资料,仍应提供居间仲介事实往来证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2条规定,遭国税局剔除补税。

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一科 谢审核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