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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售股票,三大注意(108-02-1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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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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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规定,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为课税所得额加计各项免税所得。计入基本所得额的免税项目,主要有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5年免税所得、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之免税所得。自102年度以后,营利事业如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之股票,在计算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时,减除其当年度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损失后,余额为正者,以该证券交易所得的半数计入基本所得额。

本局再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如出售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票股利,在计算证券交易损益时,得依财政部99年8月6日台财税字第09900179790号令规定,以面额计算成本。

本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出售证券交易所得约4.2亿元,在计算基本所得额时,全数申报为持有满3年以上之证券交易所得,减半计入基本所得额2.1亿元。经核对公司的证券交易明细表,发现不是全部的股票持有期间都满3年以上,可以适用减半计入基本所得额。另外出售的股票中有部分是国内公司配发的股票股利,但公司不知道可以用面额10元认列成本,计算证券交易损益,仅增加股票总股数,以0元计算成本,致少计出售证券成本。

本局就甲公司股票交易明细表重新计算出售成本,并无证券交易损失,经依先进先出法计算持有期间,持有满3年以上证券交易所得1.6亿元,减半计入基本所得额0.8亿元,持有未满3年证券交易所得1.8亿元,合计应计入基本所得额2.6亿元,公司漏计5,000万元基本所得额,补徵税款约600万元,并处漏税罚。

本局提醒,营利事业当年度有出售证券交易所得,应计入基本所得额,并注意如持有期间满3年,始得减半计入基本所得额,及出售国内公司股票股利部分,可以用面额计算成本(详附表)。营利事业如对法令有不明了之处,可至本局网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询,或利用本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查询,本局将竭诚提供详细谘询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一科 华审核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