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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售股票,三大注意(108-02-14 )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 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下同) 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 ; 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 3% 計算移轉費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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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為課稅所得額加計各項免稅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的免稅項目,主要有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5年免稅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免稅所得。自102年度以後,營利事業如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者,以該證券交易所得的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本局再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出售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票股利,在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依財政部99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09900179790號令規定,以面額計算成本。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證券交易所得約4.2億元,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全數申報為持有滿3年以上之證券交易所得,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2.1億元。經核對公司的證券交易明細表,發現不是全部的股票持有期間都滿3年以上,可以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另外出售的股票中有部分是國內公司配發的股票股利,但公司不知道可以用面額10元認列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損益,僅增加股票總股數,以0元計算成本,致少計出售證券成本。

本局就甲公司股票交易明細表重新計算出售成本,並無證券交易損失,經依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持有滿3年以上證券交易所得1.6億元,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0.8億元,持有未滿3年證券交易所得1.8億元,合計應計入基本所得額2.6億元,公司漏計5,000萬元基本所得額,補徵稅款約600萬元,並處漏稅罰。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當年度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並注意如持有期間滿3年,始得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及出售國內公司股票股利部分,可以用面額計算成本(詳附表)。營利事業如對法令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審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