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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还固定资产溢付税额应凭所有权状及发票影本办理(108-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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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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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获辖内营业人来电询问,公司因应业务需求购买了一栋建筑物供做仓库使用,取得该不动产之进项税额是否准予扣抵销项税额?是否可退还营业税?需具备那些条件?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财政部89年10月12日台财税字第890457207号函规定,营业人因购买建筑改良物申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9条第1项第2款规定退还溢付营业税款者,应俟办妥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登记,取得建筑改良物后,再凭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影本及统一发票影本,申请退还该固定资产之溢付税额。

该局表示:营业税法第39条第1项第2款规定,营业人申报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溢付之营业税,应由主管稽徵机关查明后退还之。所称「取得」,如为不动产者,依民法第758条规定,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故营业人购买建筑改良物,在未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前,尚不符合「取得」固定资产之要件,应俟办妥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登记后,再依规定填具「营业人申报固定资产退税清单」,检附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影本及统一发票影本等相关资料,凭以办理退还溢付营业税款。【#020】

提供单位:新兴稽徵所 联络人:郑宏仁主任 联络电话:(07)2388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