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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调高为17.1万元(108-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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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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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纳税者权利保护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依据该法第4条规定,纳税者为维持自己及受扶养亲属享有符合人性尊严之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不得加以课税,而所称不得加以课税之费用,系指纳税者按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当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乘以纳税者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人数计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超过其依所得税法规定得自综合所得总额减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免税额及扣除额合计数部分(不包括财产交易损失及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得自纳税者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据107年12月26日修正后纳税者权利保护法 施行细则第3条,其用以计算不得加以课税之生活所需费用比较基础已修改为纳税者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之免税额、标准或列举扣除额、暨身心障碍特别扣除、教育学费特别扣除、幼儿学前特别扣除与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之合计数,此外,财政部於107年12月22日公告调高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为17.1万元,上述规定纳税义务人将於108年5月申报107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019】

提供单位:冈山稽徵所 联络人:谢昆忠主任 联络电话:(07)627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