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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綜合所得稅申報減除健保費列舉扣除額規定(108-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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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 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下同) 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 ; 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 3% 計算移轉費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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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今(2)日核釋,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下稱健保費),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且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新臺幣2.4萬元範圍內列舉扣除,但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並規定,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即該等保險費有減損家戶納稅能力時,納稅義務人始得列舉扣除。

  財政部考量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民眾繳納之健保費關係其個人就醫權益,且健保制度之設計,個人係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為原則,符合條件者始得例外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該健保費為專屬個人之基本生活支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有關基本生活費不得加以課稅之規定,該部廢止前開96年7月5日令,並發布新令明定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舉例說明如下:甲君之健保係以其配偶乙君(即被保險人)之眷屬身分投保,乙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未列報甲君為配偶,甲君係由其子丙君列報為扶養親屬,雖甲君之健保係依附於乙君,但甲君健保費仍得由丙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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