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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核释综合所得税申报减除健保费列举扣除额规定(108-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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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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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今(2)日核释,纳税义务人本人、合并申报之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依全民健康保险法(下称健保法)规定以被保险人眷属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险费(下称健保费),得由纳税义务人申报列举扣除且不受金额限制。

  财政部表示,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之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每人每年新台币2.4万元范围内列举扣除,但健保费不受金额限制;财政部96年7月5日台财税字第09604533120号令并规定,被保险人与要保人应在同一申报户内,即该等保险费有减损家户纳税能力时,纳税义务人始得列举扣除。

  财政部考量全民健康保险属强制性之社会保险,民众缴纳之健保费关系其个人就医权益,且健保制度之设计,个人系以被保险人身分投保为原则,符合条件者始得例外以被保险人眷属身分投保,该健保费为专属个人之基本生活支出,依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4条有关基本生活费不得加以课税之规定,该部废止前开96年7月5日令,并发布新令明定以眷属身分投保者,无论与被保险人是否为同一申报户,其健保费均得由纳税义务人申报扣除。

  举例说明如下:甲君之健保系以其配偶乙君(即被保险人)之眷属身分投保,乙君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并未列报甲君为配偶,甲君系由其子丙君列报为扶养亲属,虽甲君之健保系依附於乙君,但甲君健保费仍得由丙君於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列举扣除。

新闻稿联络人:杨科长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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