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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行或给与本身股票或其他权益商品奖酬其从属公司员工,从属公司得认列费用(107-1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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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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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有利企业留揽人才之租税环境,财政部於今(28)日核释,公司为奖励及酬劳从属公司员工,依公司法、证券交易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规定,以员工酬劳入股、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现金增资保留部分股份供员工认购、买回库藏股转让予员工或发行限制员工权利新股等方式,奖酬其从属公司员工者,该从属公司依财务会计规定,衡量自其员工取得劳务并於既得期间内认列之费用,於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得列报为从属公司之薪资支出。

财政部说明,公司基於集团企业发展,依上开法律规定,以公司(例如母公司)本身股票或其他权益商品奖酬从属公司(例如子公司)员工,以留住优秀人才,参据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公报相关规定,由於从属公司未来可取得员工提供之劳务,上开采股份基础奖酬从属公司员工之交易,认属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之出资,再由从属公司以该资金奖酬员工并於财务会计帐上认列薪资费用,考量该员工系提供劳务予从属公司,对从属公司营业收入产生效益,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则,从属公司於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得认列薪资支出,有助集团企业奖酬集团内员工及留揽人才,提升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