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公司发行或给与本身股票或其他权益商品奖酬其从属公司员工,从属公司得认列费用(107-12-28)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9-1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营造有利企业留揽人才之租税环境,财政部於今(28)日核释,公司为奖励及酬劳从属公司员工,依公司法、证券交易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规定,以员工酬劳入股、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现金增资保留部分股份供员工认购、买回库藏股转让予员工或发行限制员工权利新股等方式,奖酬其从属公司员工者,该从属公司依财务会计规定,衡量自其员工取得劳务并於既得期间内认列之费用,於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得列报为从属公司之薪资支出。

财政部说明,公司基於集团企业发展,依上开法律规定,以公司(例如母公司)本身股票或其他权益商品奖酬从属公司(例如子公司)员工,以留住优秀人才,参据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公报相关规定,由於从属公司未来可取得员工提供之劳务,上开采股份基础奖酬从属公司员工之交易,认属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之出资,再由从属公司以该资金奖酬员工并於财务会计帐上认列薪资费用,考量该员工系提供劳务予从属公司,对从属公司营业收入产生效益,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则,从属公司於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得认列薪资支出,有助集团企业奖酬集团内员工及留揽人才,提升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