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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綜合所得稅申報減除健保費列舉扣除額規定(108-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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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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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今(2)日核釋,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下稱健保費),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且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新臺幣2.4萬元範圍內列舉扣除,但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並規定,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即該等保險費有減損家戶納稅能力時,納稅義務人始得列舉扣除。

  財政部考量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民眾繳納之健保費關係其個人就醫權益,且健保制度之設計,個人係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為原則,符合條件者始得例外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該健保費為專屬個人之基本生活支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有關基本生活費不得加以課稅之規定,該部廢止前開96年7月5日令,並發布新令明定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舉例說明如下:甲君之健保係以其配偶乙君(即被保險人)之眷屬身分投保,乙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未列報甲君為配偶,甲君係由其子丙君列報為扶養親屬,雖甲君之健保係依附於乙君,但甲君健保費仍得由丙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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