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基本稅額之認定原則及相關證明文件規定(108.1.31)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2-12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近來強化稅務合作與國際稅務資訊透明反避稅趨勢興起,美中貿易戰線不斷延長,不少長期在海外發展的臺商為減輕企業所受衝擊,開始調整全球投資營運布局,回臺投資成為重要選項之一。行政院為協助受影響臺商順利返臺投資,積極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整合各部會資源提供土地、水電、人力、稅務及資金等措施,儘可能排除各種可能不利的因素,以吸引優質臺商資金回流,帶動國內經濟發展。

  財政部表示,稅務問題雖不是影響企業投資決策的唯一因素,但對考慮回臺投資的臺商而言,仍有釐清投資相關稅務問題的需要,因此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已配合上開行動方案提供「稅務專屬服務」,包括設立聯繫窗口提供稅務法規諮詢服務,並成立專責小組進行個案諮商,以有效處理臺商稅務疑義,提升稅負確定性。

  同時為避免臺商誤以為匯回海外資金將會全部被視為海外所得課稅,且為確保稅務諮詢服務品質,財政部於今(31)日發布解釋,明確規範我國居住者個人匯回海外資金不用課徵所得稅的3種態樣,包括:(1)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2)屬海外所得,但已課徵所得基本稅額的資金;及(3)屬海外所得,未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核課期間的資金。並規定相關認定原則與應提示文件,供徵納雙方參考,希望藉此消除外界誤解及疑慮,增加臺商資金回流投資意願。

  財政部強調,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是針對我國居住者個人的「海外所得」而非「海外資金」課稅,由於海外資金的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且多數個人對稅法規範普遍認知不足,也不像營利事業有設帳保存憑證習慣,故上開令釋規定個人得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凡不具所得性質者,例如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款項、海外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海外金融機構存款本金及海外財產交易本金等,都不會涉及所得稅問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即使海外匯回資金含有海外所得性質,只要符合下列3種情況,也不用課稅,包括:(1)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不具我國居住者身分;(2)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國居住者身分,但已申報課稅;及(3)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國居住者身分且未申報課稅,但依提示資料辨別所得年度已逾核課期間。

  至於非屬上述3種情況,我國居住者個人如有核課期間內尚未申報課稅的海外所得,也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如有應補繳基本稅額,得適用海外稅額扣抵以避免重複課稅,又補繳的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免予處罰。該部並補充「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課稅分析流程圖」(詳附件),供外界參考。

舉例說明:

例一、我國居住者個人甲君於108年匯回海外資金新臺幣(下同)1億元,已提示財富管理公司出具的投資證明及交易對帳單,自行主張其中6,000萬元屬95年間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匯出的本金(非屬海外所得),3,000萬元屬99年度投資獲配的海外營利所得(已逾核課期間),餘1,000萬元屬105年度出售該金融商品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未逾核課期間),海外已繳納所得稅為20萬元。假設甲君105年度除海外所得外,沒有其他所得,一般所得稅額為0元,則甲君僅須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000萬元辦理當年度補報及計算所得基本稅額66萬元【(1,000萬元-670萬元)×稅率20%】,並得扣抵海外已納稅額20萬元,應繳納的基本稅額為46萬元。

例二、我國居住者個人乙君(106年度不具我國居住者身分)於108年匯回海外資金1億元,已提示原始購置海外房地產相關紀錄及來源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售所得納稅證明,自行主張其中7,000萬元屬102年度為購置海外房地產匯出的本金(非屬海外所得),2,000萬元屬106年度出售該房地產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06年度為非居住者,該所得非屬課稅範圍),餘1,000萬元屬103年至105年間(該期間乙君為我國居住者)出租該房地的海外租賃所得(未逾核課期間),則乙君僅須就海外租賃所得1,000萬元辦理103年度至105年度補報及計算所得基本稅額事宜,其在海外已繳納的所得稅,可於限額內扣抵。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可提出有利的證明文件,自行主張匯回資金的構成內容與性質,稽徵機關將錄案,往後年度再匯回海外資金時,應避免重複主張同一來源。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秀琳

聯絡電話:23228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