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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费用及因违反各种法规所裁处之罚锾不得列报营利事业之费用或损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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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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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各项费用或损失,应与业务有关,始得认列,爰家庭费用及罚锾,不属经营事业必要及合理费用,不得列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38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62条规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费用及损失,或家庭之费用,以及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及各项罚锾,不得列为营利事业之费用或损失。立法意旨在於事业与家庭费用应予明确划分,避免企业与家庭或个人费用混淆,有违公平合理;而营利事业因违法行为所裁处之罚锾,系属对其违反法规所加之制裁,如准予列为费用,无异是政府对罚锾给与租税补贴,将抵销制裁之效果。

该局举例说明,近日查核A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其列报其他费用新台币(下同)200万元,经检视所提示之明细分类帐等相关资料,发现其中包含供家庭使用之水波炉、洗衣机、扫地机及违反税法规定之罚锾计60万元,依前揭规定不得认列为费用,经该局调减其他费用60万元,予以补税并加计利息。

该局特别提醒,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有与该营利事业本身业务无关,或因违反各种法规所裁处之罚锾等支出,均应自相关费用科目项下调整减除,以免不符规定而遭剔除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