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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费用及因违反各种法规所裁处之罚锾不得列报营利事业之费用或损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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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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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各项费用或损失,应与业务有关,始得认列,爰家庭费用及罚锾,不属经营事业必要及合理费用,不得列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38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62条规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费用及损失,或家庭之费用,以及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及各项罚锾,不得列为营利事业之费用或损失。立法意旨在於事业与家庭费用应予明确划分,避免企业与家庭或个人费用混淆,有违公平合理;而营利事业因违法行为所裁处之罚锾,系属对其违反法规所加之制裁,如准予列为费用,无异是政府对罚锾给与租税补贴,将抵销制裁之效果。

该局举例说明,近日查核A公司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其列报其他费用新台币(下同)200万元,经检视所提示之明细分类帐等相关资料,发现其中包含供家庭使用之水波炉、洗衣机、扫地机及违反税法规定之罚锾计60万元,依前揭规定不得认列为费用,经该局调减其他费用60万元,予以补税并加计利息。

该局特别提醒,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有与该营利事业本身业务无关,或因违反各种法规所裁处之罚锾等支出,均应自相关费用科目项下调整减除,以免不符规定而遭剔除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