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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取得之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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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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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取得之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应依规定课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且销售额系指营业人为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款外收取之一切费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0年8月与乙公司签订承揽契约,承揽乙公司某土地的开挖工程,嗣乙公司於110年11月片面提前解除契约,遂依据承揽契约约定支付甲公司新台币100万元违约金,该违约金系属甲公司销售劳物之销售额范围,甲公司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提醒,营业人之收入应否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应以该收入是否与销售货物或劳务有关为依据,如系属销售货物或劳务有关之收入,均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