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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取得之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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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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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取得之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应依规定课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且销售额系指营业人为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款外收取之一切费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0年8月与乙公司签订承揽契约,承揽乙公司某土地的开挖工程,嗣乙公司於110年11月片面提前解除契约,遂依据承揽契约约定支付甲公司新台币100万元违约金,该违约金系属甲公司销售劳物之销售额范围,甲公司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提醒,营业人之收入应否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应以该收入是否与销售货物或劳务有关为依据,如系属销售货物或劳务有关之收入,均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