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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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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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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且銷售額係指營業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8月與乙公司簽訂承攬契約,承攬乙公司某土地的開挖工程,嗣乙公司於110年11月片面提前解除契約,遂依據承攬契約約定支付甲公司新臺幣100萬元違約金,該違約金係屬甲公司銷售勞物之銷售額範圍,甲公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為依據,如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