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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無償借與母親營業,負責人變更為妹妹後須申報租賃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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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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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將房屋無償借給親友營業使用,可免申報租賃收入,而遭國稅局補稅。

該局溫馨提醒,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而所謂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將房屋無償借給母親獨資開設餐館,嗣母親年邁,將餐館負責人變更為甲君妹妹,縱仍係無償借給妹妹獨資經營,因妹妹非直系親屬,甲君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申報租賃收入,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偏低,國稅局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設算租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