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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無償借與母親營業,負責人變更為妹妹後須申報租賃收入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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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將房屋無償借給親友營業使用,可免申報租賃收入,而遭國稅局補稅。

該局溫馨提醒,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而所謂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將房屋無償借給母親獨資開設餐館,嗣母親年邁,將餐館負責人變更為甲君妹妹,縱仍係無償借給妹妹獨資經營,因妹妹非直系親屬,甲君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申報租賃收入,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偏低,國稅局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設算租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