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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继承房地须留意,纳保官提醒申报有眉角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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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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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连续继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该房屋、土地系被继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者,其交易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规定课徵房地合一税。

该局指出,个人交易因连续继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可从被继承人取得土地、房屋之日期,分别判断适用房地合一税(新制)或财产交易所得(旧制),如交易之房屋、土地系被继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者,应课徵房地合一税;如交易之房屋、土地系被继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应属财产交易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办理结算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设籍台北市)113年间出售A房地,未申报房地合一税,经该局核定补税处罚。甲君不服,主张其误认出售继承之房地属旧制,并非故意逃漏税捐,乃向纳保官寻求协助。经纳保官了解案情后,系争A房地系甲君之父亲於81年买入,父亲108年过世后由母亲及甲、乙(设籍新北市)共同继承取得,又母亲於109年过世,其继承A房地之持分再由甲、乙共同继承取得,嗣甲、乙2人於113年间共同出售A房地,其中继承自父亲之持分,系父亲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应适用旧制,另继承自母亲之持分,系母亲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适用新制。该局纳保官考量A房地出售同时涉及新、旧制,容有误解之可能,除向甲君详细说明相关法令外,并主动联系乙君所在地国税局之纳保官,就罚锾之裁量采一致性处理,以维护纳税者权益,最终顺利解决争议。

该局呼吁,纳保官系在纳税者及税捐稽徵机关间担任沟通、协调与协助的角色,透过专业税务素养,灵活适用税法规定,不仅确保稽徵单位依法行政的原则,也协助纳税者解决问题,民众可多加善用纳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