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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继承房地须留意,纳保官提醒申报有眉角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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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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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连续继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该房屋、土地系被继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者,其交易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规定课徵房地合一税。

该局指出,个人交易因连续继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可从被继承人取得土地、房屋之日期,分别判断适用房地合一税(新制)或财产交易所得(旧制),如交易之房屋、土地系被继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者,应课徵房地合一税;如交易之房屋、土地系被继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应属财产交易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办理结算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设籍台北市)113年间出售A房地,未申报房地合一税,经该局核定补税处罚。甲君不服,主张其误认出售继承之房地属旧制,并非故意逃漏税捐,乃向纳保官寻求协助。经纳保官了解案情后,系争A房地系甲君之父亲於81年买入,父亲108年过世后由母亲及甲、乙(设籍新北市)共同继承取得,又母亲於109年过世,其继承A房地之持分再由甲、乙共同继承取得,嗣甲、乙2人於113年间共同出售A房地,其中继承自父亲之持分,系父亲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应适用旧制,另继承自母亲之持分,系母亲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适用新制。该局纳保官考量A房地出售同时涉及新、旧制,容有误解之可能,除向甲君详细说明相关法令外,并主动联系乙君所在地国税局之纳保官,就罚锾之裁量采一致性处理,以维护纳税者权益,最终顺利解决争议。

该局呼吁,纳保官系在纳税者及税捐稽徵机关间担任沟通、协调与协助的角色,透过专业税务素养,灵活适用税法规定,不仅确保稽徵单位依法行政的原则,也协助纳税者解决问题,民众可多加善用纳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