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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营业人取得与营业有关载有营业税额之凭证,其进项税额之10%可於查定税额内扣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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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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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小规模营业人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取得载有营业税额凭证,并依规定申报者,其进项税额之10%可在查定税额内扣减。

该局说明,小规模营业人系由稽徵机关查定每月销售额及营业税额,并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发前一季之缴款书通知缴纳。为鼓励小规模营业人索取统一发票,以强化营业税进销勾稽效果,小规模营业人於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时,如已取得载有其名称、统一编号及营业税额之凭证,且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不得扣抵税额情形者,可依同法第25条规定,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进项凭证,该进项税额之10%可在当期营业税查定税额内扣减,超过查定税额者,次期得继续扣减;惟如未依限申报,或非当期各月份之进项凭证,则不得扣减查定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便当店经所在地国税局查定每月销售额新台币(下同)150,000元,税额1,500元(150,000元×1%),以114年10至12月为例,其查定营业税额为4,500元,甲便当店如已取得并依限申报符合规定之进项凭证税额3,000元,则可扣减查定营业税额300元(3,000元×10%),扣减后该季之应纳税额为4,200元〔4,500元-(3,000元×10%)〕。

该局提醒,按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小规模营业人,於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时,记得索取统一发票,并於规定期限内申报,即可依上述说明扣减查定之营业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