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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营业人取得与营业有关载有营业税额之凭证,其进项税额之10%可於查定税额内扣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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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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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小规模营业人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取得载有营业税额凭证,并依规定申报者,其进项税额之10%可在查定税额内扣减。

该局说明,小规模营业人系由稽徵机关查定每月销售额及营业税额,并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发前一季之缴款书通知缴纳。为鼓励小规模营业人索取统一发票,以强化营业税进销勾稽效果,小规模营业人於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时,如已取得载有其名称、统一编号及营业税额之凭证,且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不得扣抵税额情形者,可依同法第25条规定,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进项凭证,该进项税额之10%可在当期营业税查定税额内扣减,超过查定税额者,次期得继续扣减;惟如未依限申报,或非当期各月份之进项凭证,则不得扣减查定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便当店经所在地国税局查定每月销售额新台币(下同)150,000元,税额1,500元(150,000元×1%),以114年10至12月为例,其查定营业税额为4,500元,甲便当店如已取得并依限申报符合规定之进项凭证税额3,000元,则可扣减查定营业税额300元(3,000元×10%),扣减后该季之应纳税额为4,200元〔4,500元-(3,000元×10%)〕。

该局提醒,按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小规模营业人,於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时,记得索取统一发票,并於规定期限内申报,即可依上述说明扣减查定之营业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