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小规模营业人取得与营业有关载有营业税额之凭证,其进项税额之10%可於查定税额内扣减 2026-05-2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小规模营业人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取得载有营业税额凭证,并依规定申报者,其进项税额之10%可在查定税额内扣减。
该局说明,小规模营业人系由稽徵机关查定每月销售额及营业税额,并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发前一季之缴款书通知缴纳。为鼓励小规模营业人索取统一发票,以强化营业税进销勾稽效果,小规模营业人於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时,如已取得载有其名称、统一编号及营业税额之凭证,且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不得扣抵税额情形者,可依同法第25条规定,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进项凭证,该进项税额之10%可在当期营业税查定税额内扣减,超过查定税额者,次期得继续扣减;惟如未依限申报,或非当期各月份之进项凭证,则不得扣减查定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便当店经所在地国税局查定每月销售额新台币(下同)150,000元,税额1,500元(150,000元×1%),以114年10至12月为例,其查定营业税额为4,500元,甲便当店如已取得并依限申报符合规定之进项凭证税额3,000元,则可扣减查定营业税额300元(3,000元×10%),扣减后该季之应纳税额为4,200元〔4,500元-(3,000元×10%)〕。
该局提醒,按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小规模营业人,於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时,记得索取统一发票,并於规定期限内申报,即可依上述说明扣减查定之营业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