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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营业人取得与营业有关载有营业税额之凭证,其进项税额之10%可於查定税额内扣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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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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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小规模营业人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取得载有营业税额凭证,并依规定申报者,其进项税额之10%可在查定税额内扣减。

该局说明,小规模营业人系由稽徵机关查定每月销售额及营业税额,并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发前一季之缴款书通知缴纳。为鼓励小规模营业人索取统一发票,以强化营业税进销勾稽效果,小规模营业人於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时,如已取得载有其名称、统一编号及营业税额之凭证,且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不得扣抵税额情形者,可依同法第25条规定,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进项凭证,该进项税额之10%可在当期营业税查定税额内扣减,超过查定税额者,次期得继续扣减;惟如未依限申报,或非当期各月份之进项凭证,则不得扣减查定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便当店经所在地国税局查定每月销售额新台币(下同)150,000元,税额1,500元(150,000元×1%),以114年10至12月为例,其查定营业税额为4,500元,甲便当店如已取得并依限申报符合规定之进项凭证税额3,000元,则可扣减查定营业税额300元(3,000元×10%),扣减后该季之应纳税额为4,200元〔4,500元-(3,000元×10%)〕。

该局提醒,按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小规模营业人,於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时,记得索取统一发票,并於规定期限内申报,即可依上述说明扣减查定之营业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