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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上市(柜)公司股票所获配之股利,应如何申报遗产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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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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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来接获民众来电询问,被继承人死亡日后获配上市(柜)公司股利,应否列入遗产申报遗产税,滋生疑义。

该局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日后自上市(柜)公司所获配之股利,应否列入遗产申报遗产税之关键在於「继承事实发生日」与「上市(柜)公司股票之除权(息)交易日」两个时点的先后顺序。倘「除权(息)交易日」在被继承人死亡日之前,表示被继承人生前已取得获配股息之权利,应列入遗产债权项下之「应收股利」申报遗产税;倘「除权(息)交易日」在被继承人死亡日之后,获配股息之权利人为继承人,该股利属继承人所得,属所得税之课税范围,免列入遗产申报遗产税。

该局举例,甲君於114年7月1日死亡,遗有上市A、B公司2笔股票,其中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为同年6月20日,股利发放日为同年7月15日。因除息交易日於甲君死亡日前,属甲君生前已取得获配股息之权利,应按获配股息数额,列入甲君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另B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为同年8月15日,系於甲君死亡日后,获配股息之权利人为继承人,免列入甲君之遗产申报遗产税。

该局提醒,被继承人死亡时如遗有上市、上柜公司股票,除股票本身应申报遗产税外,尚需注意股票之「除权(息)交易日」,以正确申报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