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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上市(柜)公司股票所获配之股利,应如何申报遗产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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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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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来接获民众来电询问,被继承人死亡日后获配上市(柜)公司股利,应否列入遗产申报遗产税,滋生疑义。

该局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日后自上市(柜)公司所获配之股利,应否列入遗产申报遗产税之关键在於「继承事实发生日」与「上市(柜)公司股票之除权(息)交易日」两个时点的先后顺序。倘「除权(息)交易日」在被继承人死亡日之前,表示被继承人生前已取得获配股息之权利,应列入遗产债权项下之「应收股利」申报遗产税;倘「除权(息)交易日」在被继承人死亡日之后,获配股息之权利人为继承人,该股利属继承人所得,属所得税之课税范围,免列入遗产申报遗产税。

该局举例,甲君於114年7月1日死亡,遗有上市A、B公司2笔股票,其中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为同年6月20日,股利发放日为同年7月15日。因除息交易日於甲君死亡日前,属甲君生前已取得获配股息之权利,应按获配股息数额,列入甲君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另B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为同年8月15日,系於甲君死亡日后,获配股息之权利人为继承人,免列入甲君之遗产申报遗产税。

该局提醒,被继承人死亡时如遗有上市、上柜公司股票,除股票本身应申报遗产税外,尚需注意股票之「除权(息)交易日」,以正确申报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