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继承上市(柜)公司股票所获配之股利,应如何申报遗产税? 2026-05-2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来接获民众来电询问,被继承人死亡日后获配上市(柜)公司股利,应否列入遗产申报遗产税,滋生疑义。
该局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日后自上市(柜)公司所获配之股利,应否列入遗产申报遗产税之关键在於「继承事实发生日」与「上市(柜)公司股票之除权(息)交易日」两个时点的先后顺序。倘「除权(息)交易日」在被继承人死亡日之前,表示被继承人生前已取得获配股息之权利,应列入遗产债权项下之「应收股利」申报遗产税;倘「除权(息)交易日」在被继承人死亡日之后,获配股息之权利人为继承人,该股利属继承人所得,属所得税之课税范围,免列入遗产申报遗产税。
该局举例,甲君於114年7月1日死亡,遗有上市A、B公司2笔股票,其中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为同年6月20日,股利发放日为同年7月15日。因除息交易日於甲君死亡日前,属甲君生前已取得获配股息之权利,应按获配股息数额,列入甲君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另B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为同年8月15日,系於甲君死亡日后,获配股息之权利人为继承人,免列入甲君之遗产申报遗产税。
该局提醒,被继承人死亡时如遗有上市、上柜公司股票,除股票本身应申报遗产税外,尚需注意股票之「除权(息)交易日」,以正确申报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