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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上市(柜)公司股票所获配之股利,应如何申报遗产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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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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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来接获民众来电询问,被继承人死亡日后获配上市(柜)公司股利,应否列入遗产申报遗产税,滋生疑义。

该局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日后自上市(柜)公司所获配之股利,应否列入遗产申报遗产税之关键在於「继承事实发生日」与「上市(柜)公司股票之除权(息)交易日」两个时点的先后顺序。倘「除权(息)交易日」在被继承人死亡日之前,表示被继承人生前已取得获配股息之权利,应列入遗产债权项下之「应收股利」申报遗产税;倘「除权(息)交易日」在被继承人死亡日之后,获配股息之权利人为继承人,该股利属继承人所得,属所得税之课税范围,免列入遗产申报遗产税。

该局举例,甲君於114年7月1日死亡,遗有上市A、B公司2笔股票,其中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为同年6月20日,股利发放日为同年7月15日。因除息交易日於甲君死亡日前,属甲君生前已取得获配股息之权利,应按获配股息数额,列入甲君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另B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为同年8月15日,系於甲君死亡日后,获配股息之权利人为继承人,免列入甲君之遗产申报遗产税。

该局提醒,被继承人死亡时如遗有上市、上柜公司股票,除股票本身应申报遗产税外,尚需注意股票之「除权(息)交易日」,以正确申报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