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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以显著不相当代价让与财产,其差额视同赠与,应课徵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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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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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如以明显低於资产净值之价格出售未上市(柜)公司股权,又未能提出足以影响价格之客观因素证明者,其差价部分将视为以显著不相当代价让与财产,应依法课徵赠与税。

该局说明,个人出售未上市(柜)公司股权,买卖成交价额明显低於让售日该公司资产净值估定之价格,倘无法提出合理说明及具体之证明文件,证明其他客观因素对其让售价格有影响,致售价确实低於股权价值,国税局将以时价(即股权净值)核定财产价值,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2款规定,以显著不相当之代价让与财产者,就其差额部分视同赠与,应课徵赠与税。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於111年间以每股15元出售未上市柜乙公司股权50万股予其子丙君,该局以系争股权实际交易价款750万元较出售日依乙公司每股资产净值所计算之股权价值2,750万元为低,又因甲君无法就出售日资产净值与实际交易之价款差额提出合理说明及具体证明文件,该局爰认定甲君以显不相当之代价让与财产,乃就出售日资产净值与实际交易价款之差额,以赠与论,并通知甲君於文到1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惟甲君未在通知期限内完成申报,该局乃依上开规定,核定赠与总额2,000万元,应纳税额175万6千元,并裁处罚锾175万6千元。

该局特别提醒,个人出售未上市(柜)公司股权时,应留意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低於公司资产净值,避免涉及以显著不相当代价让与财产,而遭国税局认定视同赠与,课徵赠与税并处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