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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以显著不相当代价让与财产,其差额视同赠与,应课徵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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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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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如以明显低於资产净值之价格出售未上市(柜)公司股权,又未能提出足以影响价格之客观因素证明者,其差价部分将视为以显著不相当代价让与财产,应依法课徵赠与税。

该局说明,个人出售未上市(柜)公司股权,买卖成交价额明显低於让售日该公司资产净值估定之价格,倘无法提出合理说明及具体之证明文件,证明其他客观因素对其让售价格有影响,致售价确实低於股权价值,国税局将以时价(即股权净值)核定财产价值,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2款规定,以显著不相当之代价让与财产者,就其差额部分视同赠与,应课徵赠与税。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於111年间以每股15元出售未上市柜乙公司股权50万股予其子丙君,该局以系争股权实际交易价款750万元较出售日依乙公司每股资产净值所计算之股权价值2,750万元为低,又因甲君无法就出售日资产净值与实际交易之价款差额提出合理说明及具体证明文件,该局爰认定甲君以显不相当之代价让与财产,乃就出售日资产净值与实际交易价款之差额,以赠与论,并通知甲君於文到1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惟甲君未在通知期限内完成申报,该局乃依上开规定,核定赠与总额2,000万元,应纳税额175万6千元,并裁处罚锾175万6千元。

该局特别提醒,个人出售未上市(柜)公司股权时,应留意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低於公司资产净值,避免涉及以显著不相当代价让与财产,而遭国税局认定视同赠与,课徵赠与税并处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