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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分配之现金股利,6个月内尚未给付者,应视同给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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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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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决议配发现金股利时,倘於决议分配盈余日起算6个月内尚未实际给付者,税法上仍会将其「视同给付」,公司应办理股利凭单申报或所得扣缴申报相关事宜,境内居住者股东需依法申报缴纳股利所得税。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2条第2项规定,公司应付股利,於股东会决议分配盈余之日起,6个月内尚未给付者,视同给付;应付之现金股利,由董事会依法决议发放者,於董事会决议分配盈余之日起,6个月内尚未给付者,亦同。前述「视同给付之股利」规定是综合所得税课税采现金收付制(收付实现制)之例外,部分公司因资金调度、股东协议或内部安排等因素,将现金股利长期列帐於「应付股利」科目,误认未实际发放即无申报股利凭单或所得扣缴申报义务,惟此种作法已违反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3年6月30日股东常会决议分配现金股利,并列帐为应付股利,惟截至同年12月31日止,仍未实际发放予股东。经该局查核,因该笔盈余自决议分配日起已逾6个月,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2条第2项规定,视同於113年度给付,甲公司应就该笔盈余办理股利凭单申报或所得扣缴申报相关事宜,甲公司之股东如属境内居住者,亦应就应获配股利申报及缴纳所得税。

该局呼吁,公司於办理现金股利分配时,应妥善规划实际发放时程,并留意应付股利视同给付规定,以免因误解「未实际给付即无须申报」而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