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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分配之现金股利,6个月内尚未给付者,应视同给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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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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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决议配发现金股利时,倘於决议分配盈余日起算6个月内尚未实际给付者,税法上仍会将其「视同给付」,公司应办理股利凭单申报或所得扣缴申报相关事宜,境内居住者股东需依法申报缴纳股利所得税。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2条第2项规定,公司应付股利,於股东会决议分配盈余之日起,6个月内尚未给付者,视同给付;应付之现金股利,由董事会依法决议发放者,於董事会决议分配盈余之日起,6个月内尚未给付者,亦同。前述「视同给付之股利」规定是综合所得税课税采现金收付制(收付实现制)之例外,部分公司因资金调度、股东协议或内部安排等因素,将现金股利长期列帐於「应付股利」科目,误认未实际发放即无申报股利凭单或所得扣缴申报义务,惟此种作法已违反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3年6月30日股东常会决议分配现金股利,并列帐为应付股利,惟截至同年12月31日止,仍未实际发放予股东。经该局查核,因该笔盈余自决议分配日起已逾6个月,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2条第2项规定,视同於113年度给付,甲公司应就该笔盈余办理股利凭单申报或所得扣缴申报相关事宜,甲公司之股东如属境内居住者,亦应就应获配股利申报及缴纳所得税。

该局呼吁,公司於办理现金股利分配时,应妥善规划实际发放时程,并留意应付股利视同给付规定,以免因误解「未实际给付即无须申报」而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