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公司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分配之现金股利,6个月内尚未给付者,应视同给付 2026-03-2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决议配发现金股利时,倘於决议分配盈余日起算6个月内尚未实际给付者,税法上仍会将其「视同给付」,公司应办理股利凭单申报或所得扣缴申报相关事宜,境内居住者股东需依法申报缴纳股利所得税。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2条第2项规定,公司应付股利,於股东会决议分配盈余之日起,6个月内尚未给付者,视同给付;应付之现金股利,由董事会依法决议发放者,於董事会决议分配盈余之日起,6个月内尚未给付者,亦同。前述「视同给付之股利」规定是综合所得税课税采现金收付制(收付实现制)之例外,部分公司因资金调度、股东协议或内部安排等因素,将现金股利长期列帐於「应付股利」科目,误认未实际发放即无申报股利凭单或所得扣缴申报义务,惟此种作法已违反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3年6月30日股东常会决议分配现金股利,并列帐为应付股利,惟截至同年12月31日止,仍未实际发放予股东。经该局查核,因该笔盈余自决议分配日起已逾6个月,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2条第2项规定,视同於113年度给付,甲公司应就该笔盈余办理股利凭单申报或所得扣缴申报相关事宜,甲公司之股东如属境内居住者,亦应就应获配股利申报及缴纳所得税。
该局呼吁,公司於办理现金股利分配时,应妥善规划实际发放时程,并留意应付股利视同给付规定,以免因误解「未实际给付即无须申报」而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