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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分配之現金股利,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應視同給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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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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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決議配發現金股利時,倘於決議分配盈餘日起算6個月內尚未實際給付者,稅法上仍會將其「視同給付」,公司應辦理股利憑單申報或所得扣繳申報相關事宜,境內居住者股東需依法申報繳納股利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2項規定,公司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應付之現金股利,由董事會依法決議發放者,於董事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亦同。前述「視同給付之股利」規定是綜合所得稅課稅採現金收付制(收付實現制)之例外,部分公司因資金調度、股東協議或內部安排等因素,將現金股利長期列帳於「應付股利」科目,誤認未實際發放即無申報股利憑單或所得扣繳申報義務,惟此種作法已違反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6月30日股東常會決議分配現金股利,並列帳為應付股利,惟截至同年12月31日止,仍未實際發放予股東。經該局查核,因該筆盈餘自決議分配日起已逾6個月,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2項規定,視同於113年度給付,甲公司應就該筆盈餘辦理股利憑單申報或所得扣繳申報相關事宜,甲公司之股東如屬境內居住者,亦應就應獲配股利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該局呼籲,公司於辦理現金股利分配時,應妥善規劃實際發放時程,並留意應付股利視同給付規定,以免因誤解「未實際給付即無須申報」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