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业人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之当期或次期申报扣减销项税额 2026-01-1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开立之统一发票,如於申报缴纳营业税额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之当期或次期申报扣减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相关规定,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应纳或溢付税额。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开立统一发票於申报营业税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买受人之营业税额,系属原申报销项税额之减少,营业人应取得买受人出具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作为扣减销项税额及记帐之凭证,并於事实发生之当期或次期申报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4年8月10日销售电脑10台予乙公司,开立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750,000元、营业税额37,500元之三联式统一发票交付乙公司,并於申报114年7-8月营业税时,列报该笔销项税额。嗣乙公司114年9月20日向甲公司办理其中2台电脑退货,并出具销售额150,000元、营业税额7,500元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交付甲公司,甲公司应於114年9-10月或同年11-12月申报扣减销项税额。
该局呼吁,营业人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之当期或次期申报扣减销项税额;倘已逾前揭申报期限未申报,得向稽徵机关申请更正事实发生之当期营业税,请营业人注意相关规定并正确申报,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