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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之当期或次期申报扣减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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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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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开立之统一发票,如於申报缴纳营业税额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之当期或次期申报扣减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相关规定,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应纳或溢付税额。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开立统一发票於申报营业税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买受人之营业税额,系属原申报销项税额之减少,营业人应取得买受人出具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作为扣减销项税额及记帐之凭证,并於事实发生之当期或次期申报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4年8月10日销售电脑10台予乙公司,开立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750,000元、营业税额37,500元之三联式统一发票交付乙公司,并於申报114年7-8月营业税时,列报该笔销项税额。嗣乙公司114年9月20日向甲公司办理其中2台电脑退货,并出具销售额150,000元、营业税额7,500元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交付甲公司,甲公司应於114年9-10月或同年11-12月申报扣减销项税额。

该局呼吁,营业人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当期次期申报扣减销项税额;倘已逾前揭申报期限未申报,得向稽徵机关申请更正事实发生之当期营业税,请营业人注意相关规定并正确申报,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