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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之当期或次期申报扣减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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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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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开立之统一发票,如於申报缴纳营业税额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之当期或次期申报扣减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相关规定,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应纳或溢付税额。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开立统一发票於申报营业税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买受人之营业税额,系属原申报销项税额之减少,营业人应取得买受人出具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作为扣减销项税额及记帐之凭证,并於事实发生之当期或次期申报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4年8月10日销售电脑10台予乙公司,开立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750,000元、营业税额37,500元之三联式统一发票交付乙公司,并於申报114年7-8月营业税时,列报该笔销项税额。嗣乙公司114年9月20日向甲公司办理其中2台电脑退货,并出具销售额150,000元、营业税额7,500元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交付甲公司,甲公司应於114年9-10月或同年11-12月申报扣减销项税额。

该局呼吁,营业人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当期次期申报扣减销项税额;倘已逾前揭申报期限未申报,得向稽徵机关申请更正事实发生之当期营业税,请营业人注意相关规定并正确申报,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