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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之当期或次期申报扣减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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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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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开立之统一发票,如於申报缴纳营业税额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之当期或次期申报扣减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相关规定,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应纳或溢付税额。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开立统一发票於申报营业税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买受人之营业税额,系属原申报销项税额之减少,营业人应取得买受人出具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作为扣减销项税额及记帐之凭证,并於事实发生之当期或次期申报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4年8月10日销售电脑10台予乙公司,开立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750,000元、营业税额37,500元之三联式统一发票交付乙公司,并於申报114年7-8月营业税时,列报该笔销项税额。嗣乙公司114年9月20日向甲公司办理其中2台电脑退货,并出具销售额150,000元、营业税额7,500元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交付甲公司,甲公司应於114年9-10月或同年11-12月申报扣减销项税额。

该局呼吁,营业人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於事实发生当期次期申报扣减销项税额;倘已逾前揭申报期限未申报,得向稽徵机关申请更正事实发生之当期营业税,请营业人注意相关规定并正确申报,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