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利事业借款购买房地所支付之利息,应按房地实际使用情形正确申报 2026-01-1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购买之房地,如属存货及非供营业使用,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支出,不得以当期费用列支。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9款规定,营利事业购买供营业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应列为资本支出;经办妥过户手续或交付使用后之借款利息,可作费用列支。但属存货及非供营业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应以递延费用列帐,於房屋、土地出售时,再以费用列支。因此营利事业为购买属存货及非供营业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该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得列为费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以不动产投资开发为业,其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利息支出新台币(下同)400万元,经查系甲公司为购置供销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帐列利息支出项下,惟因该房地属存货性质,且於年底尚未出售,其借款利息不得认列为当期费用,故该局依上开规定,将该利息支出400万元转列为递延费用,补徵税款8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因购置房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应按房地用途,依前揭查核准则相关规定正确申报,以免遭调整补税。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9款规定,营利事业购买供营业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应列为资本支出;经办妥过户手续或交付使用后之借款利息,可作费用列支。但属存货及非供营业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应以递延费用列帐,於房屋、土地出售时,再以费用列支。因此营利事业为购买属存货及非供营业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该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得列为费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以不动产投资开发为业,其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利息支出新台币(下同)400万元,经查系甲公司为购置供销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帐列利息支出项下,惟因该房地属存货性质,且於年底尚未出售,其借款利息不得认列为当期费用,故该局依上开规定,将该利息支出400万元转列为递延费用,补徵税款8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因购置房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应按房地用途,依前揭查核准则相关规定正确申报,以免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