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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报房地合一税,勿以不实凭证虚列成本费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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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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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时,成本及费用应如实申报如有列报装修费,应检附相关合法凭证,包括统一发票或收据及修缮合约、修缮项目明细表、估价单、付款证明及修缮前后照片等相关文件佐证,不得以不实凭证或文件列报成本费用。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规定,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损失之计算,其为出价取得者,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与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又依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13条规定,个人取得房屋后,於使用期间支付能增加房屋价值或效能且非2年内所能耗竭之修缮费,能提示证明文件者,亦得包含於成本中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2年间买卖取得房地,113年间出售该房地,甲君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列报装修费200万元,并检附估价单及装修前后照片,但该局发现甲君检附之照片与乙装修公司网站上之广告(照片)高度相似,经函查乙公司,发现甲君仅委托乙公司估价,实际并未委托乙公司装修房屋;又该局函查系争房地之买方丙君,查得该房屋购入时装潢老旧,无装修迹象,该局遂剔除甲君列报之装修费,补税裁罚。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时,切勿心存侥幸,以不实之单据虚报成本费用逃漏税捐,以免遭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