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个人申报房地合一税,勿以不实凭证虚列成本费用 2026-01-1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时,成本及费用应如实申报,如有列报装修费,应检附相关合法凭证,包括统一发票或收据及修缮合约、修缮项目明细表、估价单、付款证明及修缮前后照片等相关文件佐证,不得以不实凭证或文件列报成本费用。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规定,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损失之计算,其为出价取得者,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与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又依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13条规定,个人取得房屋后,於使用期间支付能增加房屋价值或效能且非2年内所能耗竭之修缮费,能提示证明文件者,亦得包含於成本中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2年间买卖取得房地,113年间出售该房地,甲君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列报装修费200万元,并检附估价单及装修前后照片,但该局发现甲君检附之照片与乙装修公司网站上之广告(照片)高度相似,经函查乙公司,发现甲君仅委托乙公司估价,实际并未委托乙公司装修房屋;又该局函查系争房地之买方丙君,查得该房屋购入时装潢老旧,无装修迹象,该局遂剔除甲君列报之装修费,补税裁罚。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时,切勿心存侥幸,以不实之单据虚报成本费用逃漏税捐,以免遭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