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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报房地合一税,勿以不实凭证虚列成本费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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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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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时,成本及费用应如实申报如有列报装修费,应检附相关合法凭证,包括统一发票或收据及修缮合约、修缮项目明细表、估价单、付款证明及修缮前后照片等相关文件佐证,不得以不实凭证或文件列报成本费用。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规定,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损失之计算,其为出价取得者,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与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又依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13条规定,个人取得房屋后,於使用期间支付能增加房屋价值或效能且非2年内所能耗竭之修缮费,能提示证明文件者,亦得包含於成本中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2年间买卖取得房地,113年间出售该房地,甲君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列报装修费200万元,并检附估价单及装修前后照片,但该局发现甲君检附之照片与乙装修公司网站上之广告(照片)高度相似,经函查乙公司,发现甲君仅委托乙公司估价,实际并未委托乙公司装修房屋;又该局函查系争房地之买方丙君,查得该房屋购入时装潢老旧,无装修迹象,该局遂剔除甲君列报之装修费,补税裁罚。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时,切勿心存侥幸,以不实之单据虚报成本费用逃漏税捐,以免遭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