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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出差取得搭乘运输工具收据或票根,可申报扣抵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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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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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因公务需要派遣员工出差,如搭乘大众运输工具,可检具运输事业所开立之收据或票根影本,申报扣抵营业税。

该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38条第1项第10款规定,员工出差购买火车(高铁)票、客运票、船票及飞机票等,应取得运输事业开立之火(汽)车、高铁、船舶、飞机等收据或票根影本,凭以申报扣抵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补充说明,除了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及离岛运输适用免税规定,不发生支付进项税额的情形,其他的运输票价收据或票根定价应内含营业税,营业人可依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票价总计金额÷(1+5%)×5%,尾数不满新台币(下同)1元者,按4舍5入计算,并入该期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之「载有税额之其他凭证」栏位,计算得扣抵进项税额。

举例来说,甲公司112年1-2月派遣员工出差,员工搭乘高铁从左营至南港(票价1,530元)、左营至台中(票价790元)及左营至台南(票价140元)出差,票价合计2,460元 (1,530元+790元+140元),营业人於112年3月15日申报112年1-2月期营业税得扣抵进项税额时,可将该期3张车票依规定公式汇总计算后,於「载有税额之其他凭证」栏位中填入金额2,343元(2,460元-117元)及税额117元(2,460元÷(1+5%)×5%=117.14元,按4舍5入取1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