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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时,应以实际支付金额列报为取得成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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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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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向建设公司购入房屋土地,如约定价款包含房屋装潢费用,惟实际上并未装潢,於出售该房地申报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时,取得成本应以实际支付金额列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9年2月间与建设公司签订房屋土地买卖契约书,约定买卖总价1,500万元及房屋装潢费用120万元,嗣甲君於111年10月间出售该房地,申报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时,依原买卖契约书所载金额申报取得成本1,620万元(房地1,500万元+装潢费120万元),经该局查得甲君因故未委由建设公司装潢,且建设公司已开立装潢销货退回证明单,认定甲君虚列成本120万元,除补徵税款并裁处罚锾。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倘订定买卖契约后,另有协议退货或折让情事时,应以实际支付金额申报取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