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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采用电子帐簿,省时便利好处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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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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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提升电子化服务效能,落实政府节能减碳政策,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调帐查核案件,除(1)会计师签证申报案件、(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作业组织申报案件、(3)决算申报案件及(4)清算申报案件外,均得采用网路或媒体提示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免列印纸本,既省时又便利。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可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https://tax.nat.gov.tw)下载安装电子帐簿上传软体,利用网路平台上传或媒体递送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免再提示纸本帐簿,且营利事业经由网路成功上传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后,可将其他补充资料,如股东会决议文件、薪资印领清册或租税减免证明文件等透过网路上传作业。另外,为鼓励营利事业於稽徵机关所定提示帐簿资料期间或核准提示帐簿展延期间内,如期以网路或媒体方式提示总分类帐及其他足以表达营运状况之完整帐簿资料电子档案者,得适用「财政部奖励营利事业提示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实施要点」(以下简称奖励实施要点)规定之奖励:

一、除经审核有异常项目者外,免再提示凭证供核。

二、经稽徵机关查获当年度短漏所得税税额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之比率不超过5%,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并缴清税款及罚锾,除当年度经稽徵机关调整全年所得额100万元以上者外,其后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未经人检举或无涉嫌违章短漏报所得额情事,得予以书面审核,免列入营利事业所得税选案查核对象。

三、得由各地区税局指定,专人协助解决或指导有关税务法令及实务问题。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经该局通知提示帐簿凭证,该公司已於规定期限内上传日记簿、分录簿、现金簿、销货簿、进货簿、存货明细帐、商品进销存明细表及期末存货明细表等完整电子档案资料,经该局审核无异常项目,符合前开奖励实施要点规定要件,甲公司未来2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免列入选案查核对象。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必须如期提示完整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始得适用相关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