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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採用電子帳簿,省時便利好處多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 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下同) 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 ; 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 3% 計算移轉費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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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1)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3)決算申報案件及(4)清算申報案件外,均得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免列印紙本,既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電子帳簿上傳軟體,利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免再提示紙本帳簿,且營利事業經由網路成功上傳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後,可將其他補充資料,如股東會決議文件、薪資印領清冊或租稅減免證明文件等透過網路上傳作業。另外,為鼓勵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所定提示帳簿資料期間或核准提示帳簿展延期間內,如期以網路或媒體方式提示總分類帳及其他足以表達營運狀況之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得適用「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以下簡稱獎勵實施要點)規定之獎勵: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除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100萬元以上者外,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三、得由各地區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該局通知提示帳簿憑證,該公司已於規定期限內上傳日記簿、分錄簿、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存貨明細帳、商品進銷存明細表及期末存貨明細表等完整電子檔案資料,經該局審核無異常項目,符合前開獎勵實施要點規定要件,甲公司未來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必須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始得適用相關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