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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公共设施保留地赠与税徵免大不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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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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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来常接获民众来电询问赠与亲属公共设施保留地课徵赠与税之相关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赠与对象为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关联得否适用免徵赠与税之规定。

  该局说明,依都市计画法第50条之1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亲间之赠与而移转者,免徵赠与税,将公共设施保留地赠与旁系血亲如兄弟姊妹则不适用,仍应依法课徵赠与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欲将名下A、B二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公告现值各新台币(下同)500万元、300万元,分别赠与女儿乙君及妹妹丙君。赠与女儿乙君A地500万元得依法免徵赠与税,但妹妹丙君为旁系血亲并非都市计划法第50条之1条规定得免徵赠与税之适用对象,爰需缴纳赠与税5.6万元〔(300万元-免税额244万元)x税率10%〕。

  该局提醒民众注意,赠与直系血亲公共设施保留地,应检附都市计画主管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分区证明,符合免徵赠与税规定者,始能取得赠与税免税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