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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住之个人如有出售境外不动产,应依法申报海外所得,课徵基本税额,以免遭补税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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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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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如有出售境外不动产,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属海外财产交易所得,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申报个人所得基本税额,以免因短漏报遭稽徵机关补税处罚。

  该局说明,凡境内居住之个人,取得未计入综合所得总额之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来源所得(即海外所得),除一申报户全年合计数未达100万元者外,均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再扣除财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额后,按税率20%计算其个人基本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为境内居住之个人,於109年间出售持有登记於境外地区之不动产,并取得出售价款1亿元,惟未申报个人所得基本税额。嗣经该局函请甲君提示原始取得价款及相关证明文件,因其未能提出相关成本及必要费用之证明文件,该局遂依财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按成交价格之12%核认甲君短漏报海外所得1,200万元,扣除109年度扣除额670万元,除补徵所漏税额106万元外,并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按所漏税额处3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境内居住之个人如有前揭出售境外不动产情形者,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