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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电商销售电子劳务予我国境内之自然人,年销售额逾新台币48万元者应申请税籍登记、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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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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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如有销售电子劳务予我国境内之自然人,即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6条第4款规定之营业人(以下称境外电商),其年销售额逾一定基准者,应向我国稽徵机关办理税籍登记、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国内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亦有国人至境外设立营利事业,并委托境外网际网路服务公司及第三方支付服务系统架设网路平台、建置电子服务及收款系统,透过该网路平台销售劳务予境内外消费者之情形,该网路平台销售对象如为境外消费者时,非属我国营业税课徵之范围;销售对象为我国境内自然人时,因该事业於境外注册,且在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依上述规定,属境外电商在境内销售劳务之行为,为我国营业税课徵之范围,年销售额逾新台币(下同)48万元者,须自行或委托报税之代理人向我国稽徵机关办理税籍登记、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国内个人甲君,於境外设立A公司,A公司委托境外网际网路服务B公司及境外第三方支付服务系统C公司,於境外架设网站平台,供境内及境外之消费者利用手机、平板或电脑等电子装置,购买线上语言教学课程。嗣该局查得A公司於109年间销售上开语言课程予境内之自然人金额约6,000余万元,年销售额已逾48万元,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涉短漏开统一发票并漏报销售额,该局除补税外,并依规定处罚,其后A公司已依限补办税籍登记、补缴税款及罚锾。

  该局提醒,国人至海外创业,应特别注意境外电商营业人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年销售额逾48万元者,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倘有未依规定办理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稽徵机关补办登记及补缴税额,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