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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电商销售电子劳务予我国境内之自然人,年销售额逾新台币48万元者应申请税籍登记、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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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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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如有销售电子劳务予我国境内之自然人,即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6条第4款规定之营业人(以下称境外电商),其年销售额逾一定基准者,应向我国稽徵机关办理税籍登记、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国内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亦有国人至境外设立营利事业,并委托境外网际网路服务公司及第三方支付服务系统架设网路平台、建置电子服务及收款系统,透过该网路平台销售劳务予境内外消费者之情形,该网路平台销售对象如为境外消费者时,非属我国营业税课徵之范围;销售对象为我国境内自然人时,因该事业於境外注册,且在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依上述规定,属境外电商在境内销售劳务之行为,为我国营业税课徵之范围,年销售额逾新台币(下同)48万元者,须自行或委托报税之代理人向我国稽徵机关办理税籍登记、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国内个人甲君,於境外设立A公司,A公司委托境外网际网路服务B公司及境外第三方支付服务系统C公司,於境外架设网站平台,供境内及境外之消费者利用手机、平板或电脑等电子装置,购买线上语言教学课程。嗣该局查得A公司於109年间销售上开语言课程予境内之自然人金额约6,000余万元,年销售额已逾48万元,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涉短漏开统一发票并漏报销售额,该局除补税外,并依规定处罚,其后A公司已依限补办税籍登记、补缴税款及罚锾。

  该局提醒,国人至海外创业,应特别注意境外电商营业人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年销售额逾48万元者,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倘有未依规定办理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稽徵机关补办登记及补缴税额,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