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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车,如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者,所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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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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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车,如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者,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111年1月7日台财税字第11004648950号令规定,营业人承租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下称自用乘人小客车),有下述情形之一者,核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所支付之营业税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1.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车辆所有权移转予承租人。2.承租人於租赁期间得行使购买租赁车辆选择权,且得以明显低於选择权行使日该车辆公允价值之价格购买。3.租赁期间达租赁车辆经济年限四分之三。4.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给付现值达租赁车辆公允价值百分之九十。5.其他足资证明租赁车辆已移转附属於该车辆所有权所有之风险与报酬。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业人承租非属前述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倘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并将车辆集中或统一管理者,核非属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系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始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向乙租赁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车,租赁期间3年,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52,500元(含营业税),并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将小客车所有权移转予甲公司,此租赁方式系属上述分期付款买卖性质,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之营业税进项税额2,500元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申报前揭不得扣抵进项税额之情形者,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