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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营业人未按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调整税额者,请尽速补报补缴,以免受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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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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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11年11至12月(期)营业税申报期限已结束,会计年度采历年制之兼营应税及免税货物或劳务营业人,除有年度中开始营业或兼营期间未满9个月当年度免办调整外,应於申报时,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规定,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调整应纳税额报缴税款。

  该局说明,兼营销售应税及免税货物或劳务、或兼依一般税额及特种税额计算之营业人,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第7条规定,於报缴当年度最后一期营业税时,应按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调整税额后,并同最后一期营业税额办理申报缴纳。惟兼营营业人於年度中开始营业或兼营,其营业或兼营期间未满9个月者,当年度免办理调整,俟次年度最后一期再一并调整申报。另兼营营业人如於年度中改采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计算营业税额者,其当年度已经过期间,应於改采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前报缴税款之当期,视为当年度最后一期,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办理年度税额调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贩售熟食小吃及生鲜商品,为兼营销售应税及免税货物之营业人,於111年1月15日报缴110年11-12月(期)营业税时,未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规定,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调整应纳税额,致虚报进项税额20余万元,经查获除补徵税额外,并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罚。

  该局吁请兼营营业人再次检视111年11-12月(期)营业税申报资料,倘发现有漏未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调整应纳税额,或有调整计算错误致短漏报税额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