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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其代前地主缴纳土地增值税属前地主持有期间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不得列入房地合一税减除项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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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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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购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如约定代原土地所有权人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涨价总数额X适用之税率),嗣出售该土地,属代缴土地增值税相对之原土地所有权人持有期间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不得列为房地合一税减除项目,至其代前地主缴纳之土地增值税,得列为取得土地之成本减除。

  该局说明,个人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其课税所得之计算系以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相关必要费用、交易日前3年内房地交易损失金额及依土地税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公告土地现值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该土地涨价总数额应限於个人持有本次交易土地期间之土地涨价总数额;至其购入土地时,代前地主缴纳之土地增值税,属前地主出售土地收入之一部分,亦为个人取得土地成本之一部分,得列为成本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9年6月间买进土地1笔,并依买卖契约约定代前地主缴纳土地增值税88万元,甲君嗣於111年7月间出售该土地,其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误将前地主持有土地期间之土地涨价总数额290万元列为减除项目,经该局剔除但增列其代前地主缴纳之土地增值税88万元为成本,调增课税所得202万元(290万元—88万元),并补徵税额70.7万元(202万元X35%)。

  该局呼吁,个人如有出售属适用房地合一税制范围之房屋、土地,应依规定计算交易所得或损失,且不论有无应纳税额,皆应依限申报,以免受罚,若有疑义或不谙税法规定,请洽询各地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