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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其代前地主繳納土地增值稅屬前地主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列入房地合一稅減除項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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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無力清償,經雙方和解,而放棄部分債權,該無法收回之債權,如取得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規定,屬和解而無法收回債權,若要認列呆帳損失,必須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若屬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此營利事業若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時,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呆帳損失的列報年度,應以法院核定年度為準,而非以調解成立年度為準。嗣後如有收回原已列報呆帳損失的債權,則應於收回年度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給乙公司,產生應收帳款1,000萬元,由於乙公司財務困難無力全數清償,雙方於113年間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和解,約定乙公司償還600萬元,免除其餘400萬元債務。嗣調解委員會於113年12月23日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管轄法院審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係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應於114年度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因與前揭規定未符,該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和解而發生呆帳損失時,除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務必確認法院核定年度,並於正確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因列報年度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營利事業如有屬和解放棄部分債權,可於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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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購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如約定代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X適用之稅率),嗣出售該土地,屬代繳土地增值稅相對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列為房地合一稅減除項目,至其代前地主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列為取得土地之成本減除。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其課稅所得之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相關必要費用、交易日前3年內房地交易損失金額及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該土地漲價總數額應限於個人持有本次交易土地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至其購入土地時,代前地主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屬前地主出售土地收入之一部分,亦為個人取得土地成本之一部分,得列為成本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6月間買進土地1筆,並依買賣契約約定代前地主繳納土地增值稅88萬元,甲君嗣於111年7月間出售該土地,其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誤將前地主持有土地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290萬元列為減除項目,經該局剔除但增列其代前地主繳納之土地增值稅88萬元為成本,調增課稅所得202萬元(290萬元—88萬元),並補徵稅額70.7萬元(202萬元X35%)。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出售屬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範圍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且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詢各地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