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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损失须与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有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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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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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注意所列报之损失,须属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所产生,始得认列。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一般营利事业本业及附属业务之经营,其目的系为获取经营事业之收入,因此,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合理发生之损害」,限於系直接或间接为获取收入之经营事业活动所产生,才可以认列。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该公司列报其他损失新台币(下同)3,000万元,经查系该公司前任董事长乙君未经董事会决议,连续挪用公司资金迄109年底尚未偿还之本金,因该损失并非该公司具有循环性之营业活动过程中所产生,非属甲公司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中之合理损失,该局依据前揭规定剔除补税60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损失之认列,须为属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所产生,营利事业於列报时,应注意所得税法及相关法令规定,以免遭剔除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