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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损失须与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有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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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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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注意所列报之损失,须属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所产生,始得认列。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一般营利事业本业及附属业务之经营,其目的系为获取经营事业之收入,因此,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合理发生之损害」,限於系直接或间接为获取收入之经营事业活动所产生,才可以认列。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该公司列报其他损失新台币(下同)3,000万元,经查系该公司前任董事长乙君未经董事会决议,连续挪用公司资金迄109年底尚未偿还之本金,因该损失并非该公司具有循环性之营业活动过程中所产生,非属甲公司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中之合理损失,该局依据前揭规定剔除补税60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损失之认列,须为属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所产生,营利事业於列报时,应注意所得税法及相关法令规定,以免遭剔除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