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損失須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5-04-22 2026-04-22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4-22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列報之損失,須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產生,始得認列。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一般營利事業本業及附屬業務之經營,其目的係為獲取經營事業之收入,因此,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合理發生之損害」,限於係直接或間接為獲取收入之經營事業活動所產生,才可以認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其他損失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經查係該公司前任董事長乙君未經董事會決議,連續挪用公司資金迄109年底尚未償還之本金,因該損失並非該公司具有循環性之營業活動過程中所產生,非屬甲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中之合理損失,該局依據前揭規定剔除補稅6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損失之認列,須為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產生,營利事業於列報時,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