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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彩券夯,分配集资购买彩券之中奖奖金有无涉及赠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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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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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来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分配集资购买公益彩券之中奖奖金是否应申报赠与税?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2项规定,该法所称赠与系指财产所有人以自己之财产无偿让与他人,经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为。过年将至为提升中奖机率,不少人纷纷集资下注购买彩券试试手气,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配中奖奖金之行为,非属赠与,免向户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机关申报赠与税。

  该局指出,集资购买公益彩券属民众经常性活动,无须事先向国税局报备,民众可於签注前以纸本或网路表单,注明投注站、投注日期及每位出资者姓名、出资金额、出资者已确实缴款等集资证明文件,拍照并提供予各出资者留存备查,不仅可作为中奖奖金分配依据,亦可提供日后国税局查核审认。

  该局提醒民众应注意中奖奖金运用情形,如有涉及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规定,赠与人在1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244万元)时,应於超过免税额之赠与为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稽徵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如仍有课税疑义,可洽户籍所在地国税局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