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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购置折旧性固定资产不得按短於「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之年数提列折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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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协助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无法於规定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税捐,财政部提供税捐协助措施,纳税义务人得申请免加计利息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延期最长1年,分期最长可达3年(36期)。该局说明,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及财政部114年4月17日发布「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规定,纳税义务人倘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因应美国对等关税政策提供协助措施、营利事业收入减少或个人被减薪、非自愿离职、工作日减少或其他情形,致不能一次缴清税捐者,皆可提出申请,国税局受理后将秉持从速、从宽、从简原则,尽速审理回复。该局进一步说明,适用税目包含综合所得税、房地合一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纳税义务人可使用凭证或透过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及缴税系统连结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以「线上申办」方式申请,或自财政部税务入口网下载「因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申请书」,填妥后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向所辖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临柜申请或邮寄申请。该局提醒,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而无法於规定缴纳期间一次缴清税捐的纳税义务人,务必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向所辖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申请。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028.html 受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影响,纳税义务人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 2025-05-26 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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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折旧性固定资产之估价,系自实际成本中按期扣除折旧金额。提列折旧所估算之固定资产使用年数,应依资产种类,采用不短於「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之耐用年数提列折旧。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109年1月购置厂房取得成本新台币(下同)3,000万元,自行估计耐用年数30年且无残值,按平均法提列折旧费用100万元【(取得成本3,000万元-预留残值0元)÷耐用年数30年】。惟依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钢筋(骨)混凝土建造之房屋,最短耐用年限为50年,经重新核算得提列之折旧费用限额应为60万元【(取得成本3,000万元-预留残值0元)÷耐用年数50年】,故调整减列折旧费用40万元(100万元-60万元),补徵税额8万元(40万元×税率20%)。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计算各项固定资产折旧时,估计耐用年数应符合所得税法及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等相关规定,以免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