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被继承人遗产税之未偿债务扣除额,以在中华民国境内发生者为限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6-05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生前未偿债务,纳税义务人申报自遗产总额扣除,以减少遗产税额者,需该债务於被继承人死亡日确实存在具有确实证明,且以在中华民国境内发生之债务为限。

该局说明,凡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境外全部财产,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课徵遗产税,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尚未清偿之债务,经检附证明,纳税义务人可以主张自遗产总额中扣除,以减少遗产税应纳税额,但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2项规定,其债务以在中华民国境内发生者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生前曾以股票向国外第三人质押借款300万元,经纳税义务人检附甲君与国外第三人签订之借款契约、资金流程及经该国政府公证人认证等资料,申报为甲君死亡前未偿之债务,因债务发生地在中华民国境外,不符前揭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无法自遗产总额中扣除,经该局剔除原申报之扣除额,并予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