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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黃金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相關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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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 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下同) 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 ; 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 3% 計算移轉費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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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投資黃金的管道,除了以往在銀樓買賣實體金條、金飾外,更衍生出許多金融商品,如黃金存摺、黃金撲滿及黃金期貨等。然而,雖然標的都是黃金,但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的所得類別卻不盡相同,投資人千萬要注意。

該局說明,依投資的工具不同,而有下列幾種不同的課稅規定:

一、黃金現貨(如金條、金飾、金塊)

屬於一時貿易之交易,則依賣價6%計算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適用5%-40%稅率。如以營利為目的之經常性買賣,則應辦理稅籍登記,買賣黃金之所得屬於營利所得,同樣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二、黃金存摺、黃金撲滿

交易有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損益計算方式,以出售時成交價,減 除取得成本及費用後餘額,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減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三、黃金基金

基金投資分為國內和國外,所謂國內基金,係指在國內登記註冊並公開發行之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處分國內公開發行基金所發生之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目前為停徵階段。又國內基金之投資標的在境內且有配息,屬綜合所得課稅範疇;若投資標的在境外,所獲配之利得,則屬海外所得。其次如投資國內私募基金不論所得金額,及投資國外登記註冊之基金之利得,併計其他海外所得,一申報戶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全數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四、黃金期貨

目前期貨交易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2規定停徵,但如投資人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投資國際黃金期貨之利得,併計其他海外所得,一申報戶達100萬元者,則必須全數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該局最後特別呼籲,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注意於5月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一併申報個人基本所得稅額,以免遭補稅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