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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起,年滿18歲之民眾除了可以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至國稅局查調個人財產或所得資料,也可線上查調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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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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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滿18歲為成年,年滿18歲之民眾,如因申請社會補助、申辦信用卡或貸款等,需查調財產及所得資料,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就近至任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也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稅別分類/稅務行政)線上查調。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12年起,滿18歲即成年,父母為滿18歲的子女查調財產及所得資料前,務必取得子女委託,並攜帶其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委任書或授權書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至臨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辦理。

該局特別提醒,112年1月1日起,滿18歲為成年,可單獨至國稅局查調財產與所得資料,但如於112年5月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關成年年齡仍應滿20歲才成年,故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成年(未滿20歲)或已成年(滿20歲)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仍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