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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依房地合一税2.0规定计算之应纳税额,得以投资抵减税额抵减并计算抵减上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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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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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倘有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4条之4及第24条之5第2项(即房地合一税2.0)规定之房地交易所得,应与一般营利事业所得分开计算应纳税额。该税额仍属营利事业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范围,可适用投资抵减,且於计算投资抵减税额上限时,应将房地合一税2.0之应纳税额与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之应纳税额合并计算可抵减限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於110年7月1日之后交易属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并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1项及第2项规定计算之交易所得,及按持有期间不同,采45%、35%、20%差别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系并同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之应纳税额合并报缴,惟不论是分开计算之房地合一税2.0应纳税额或是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之应纳税额,皆属所得税法第71条第1项规定之应纳税额,故营利事业如有符合产业创新条例、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等符合租税减免规定之税负抵减,得以投资抵减税额抵减房地合一税2.0之应纳税额,但应注意将分开计算之房地合一税2.0应纳税额与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之应纳税额加总计算可抵减限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年度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为新台币(下同)50万元,应纳税额10万元(50万元×税率20%);适用35%税率之房地交易所得100万元,应纳税额35万元(100万元×税率35%),则甲公司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1项规定合并报缴之应纳税额为45万元(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之应纳税额10万元+房地合一税2.0分开计算之应纳税额35万元),另甲公司尚有符合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研究发展支出之投资抵减税额15万元,且可抵减金额以不超过其当年度应纳税额30%为限,爰甲公司得抵减之投资抵减税额为13.5万元(45万元×30%)。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有分开计算之房地合一税2.0应纳税额得以投资抵减税额抵减,惟应检视投资抵减税额限额计算是否正确,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