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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依房地合一税2.0规定计算之应纳税额,得以投资抵减税额抵减并计算抵减上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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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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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倘有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4条之4及第24条之5第2项(即房地合一税2.0)规定之房地交易所得,应与一般营利事业所得分开计算应纳税额。该税额仍属营利事业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范围,可适用投资抵减,且於计算投资抵减税额上限时,应将房地合一税2.0之应纳税额与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之应纳税额合并计算可抵减限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於110年7月1日之后交易属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并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1项及第2项规定计算之交易所得,及按持有期间不同,采45%、35%、20%差别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系并同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之应纳税额合并报缴,惟不论是分开计算之房地合一税2.0应纳税额或是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之应纳税额,皆属所得税法第71条第1项规定之应纳税额,故营利事业如有符合产业创新条例、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等符合租税减免规定之税负抵减,得以投资抵减税额抵减房地合一税2.0之应纳税额,但应注意将分开计算之房地合一税2.0应纳税额与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之应纳税额加总计算可抵减限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年度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为新台币(下同)50万元,应纳税额10万元(50万元×税率20%);适用35%税率之房地交易所得100万元,应纳税额35万元(100万元×税率35%),则甲公司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1项规定合并报缴之应纳税额为45万元(一般营利事业所得之应纳税额10万元+房地合一税2.0分开计算之应纳税额35万元),另甲公司尚有符合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研究发展支出之投资抵减税额15万元,且可抵减金额以不超过其当年度应纳税额30%为限,爰甲公司得抵减之投资抵减税额为13.5万元(45万元×30%)。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有分开计算之房地合一税2.0应纳税额得以投资抵减税额抵减,惟应检视投资抵减税额限额计算是否正确,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