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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屋,因出卖人未履约取得之违约金,应列入取得年度申 报其他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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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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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先生来电询问,今年初在北高雄看中一户房屋,完成签约后,因屋主反悔不愿以原价出售,双方经过协议,由原屋主按契约约定赔偿30万元后解除买卖契约,这30万元有没有报税的问题?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买卖不动产,因他方未履行契约而收取或没入之违约金,属於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以收入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申报综合所得税;如漏未申报,一旦被查获,除依法补徵税款外,还会依同法第110条规定处以罚锾。以许先生为例,因赔偿金取得年度系在111年,许先生应於112年申报111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将30万元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申报为其他所得,以免受罚。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买卖房地,如因他方违约,收取或没入违约金未如实申报者,应尽速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补报并补缴税款,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息免罚。